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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本站编辑   时间:2018-04-18   点击数:

附件1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横向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山西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晋政办发〔2017〕 59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79号)、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学院通过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招投标等方式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等科技活动而签订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系部、教师以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对外承接的横向项目。未经审批或授权,任何系部或个人不得以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对外承接横向项目。学院鼓励各部门、个人与社会企事业单位间开展各种形式的科研和技术合作,共同解决行业企业中的难题,合作开发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四条横向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经费使用、资源调动、成果验收、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保密等承担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为学院在职员工,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得独自承接横向项目。

第五条系部是横向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负责对横向项目实施提供指导、支持和过程监督。系部须对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能力、项目组成人员构成、项目技术指标的合理性以及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教学科研中心负责横向项目的参与结题、档案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合同的审批、签订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七条凡我校各系部、个人以学院名义承接的横向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横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项目经费到学院账户后,教学科研中心下达立项通知。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统一管理。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在与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合同文本并签字;系部分管科研负责人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审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的业务能力以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等,并签署意见;教学科研中心审核后加盖“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中心专用章”。经合同各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的合同原件,需按规定向教学科研中心提交一份,存档备案。

凡合同标的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或可能涉及敏感信息的,其合同文本原则上必须由学院法律顾问和教学科研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方能办理签约手续。

第九条合同原则上采用学院教学科研中心制定的模板,合同文本中须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履行合同有关的研究目标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立项背景、意义、预期效益;技术指标、参数/考核指标;技术服务质量、期限保证、合同任务的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技术资料、工作条件、委托资金及支付方式等合同约定的其他作为合同附件的资料,都需随合同原件一并提交教学科研中心存档,完成项目立项备案手续。

第十条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科研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需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及时上报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到期未完成合同,需及时与委托单位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并订立补充合同,与原合同一并存档。承担因本人及课题组成员过错(挪用经费、技术失误或自身工作不力等)造成的损失。

如对方有违约,应及时向系部、教学科研中心汇报,并及时保全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字移交(交接)的清单(实物)等;显示有双方姓名、邮址、日期、有相关内容的电子邮件;邮寄、运输过程中的凭证;自己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对方违约的实名材料;或其他可能与合同相关的资料、实物等。

第十一条一旦产生合同纠纷,学院将应立即冻结该项目的经费使用。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及之后应由我方支付的赔偿款项,均从该项目经费余额中支出;如项目经费余额不足,应从该项目负责人其他横向项目经费中开支;如仍不足,应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归还。依法依规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课题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为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教学科研中心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未办理代管手续的,教学科研中心将通知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申请的项目及经费原则上仍留在院内(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由课题组其他成员继续研究。科研项目负责人非正常情况脱离学院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并由学院按照项目计划另行安排其他相关研究人员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横向项目完成后,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由委托方出具项目完成的书面材料或能佐证结题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横向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向系部提交结题报告,经系部签字认可后,将有关结题材料(成果、总结报告、论著、技术文件等)提交到教学科研中心办理结题备案和经费结算手续,相关资料由学院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横向项目的研究成果(如专利、著作权等)所有权遵从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一般认定为共有成果,个人或系部不得擅自转让。违反相关规定者,学院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在2年内停止当事人对外签订横向项目合同的权利。

第十六条为使项目组成员能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科学研究中,学院鼓励项目组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采用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横向项目经费的支出,由横向项目负责人审批,横向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费到账后,教学科研中心下达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可合理支出项目经费。

横向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项目经费支出票据必须真实合法,票据类型应与项目业务内容相符,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报销。在开展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的经费支出,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原则执行,有关当事人书面说明,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即可报销,经学院负责人审批,可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学院对横向项目中购买的仪器设备拥有自主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九条横向项目经费中需支出的差旅费、会议费参照学院标准执行。项目执行中涉及到的对外交流,不计入因公出国批次限量。项目中涉及到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预算总额,特殊事项报账时需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在横向项目经费结余部分内,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所有项目组成员都可以领取劳务补助,具体标准: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不超过3000元;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其它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一人承担多个项目,只能领取一份劳务费。项目组成员劳务费发放由教学科研中心审批、并进行公示。

在上级部门未做出详细指定负面清单前,横向项目经费可支出的直接费用有: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招待费、专家咨询费等。还可支出实验室改造和维修费、网络使用费、日常水电暖及物业费、税费及附加、培训和学习费、立项业务费、管理费等。

第二十一条学院对横向项目经费的管理经费为5%,设备、材料及其它使用费5%,(如长期使用学院大型设备的费用,按实际测算后收取),财务报税点由财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税。学院对横向项目科研配套费50%,并对项目按实到经费(合同中,代为购置设备的除外)的10%给予奖励,同时对项目参与人员计取相应教科研工作量,剩余金额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控制。学院横向项目科研配套费只能用于设备的购置,并需形成学院教学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办法执行。用科研经费所购买的图书、资料、设备(包括自制仪器)等均属学院资产,须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规定办理相关入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横向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科研项目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科研项目负责人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横向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由项目负责人自由支配,用于项目成员的科研酬金。

第二十四条横向项目经费的支出,项目负责人负主体责任。报销程序如下:

1)非人员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学科研中心备案,财务处审核即可报销;

2)校内人员经费: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学科研中心审批、并进行公示、备案,人事处登记并纳入校内绩效统一列支;

3)校外人员经费: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学科研中心审批、并进行公示、备案,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院鼓励教职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所实现的技术成果转让、推广应用收入(税后),项目组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收入的70%,所获得奖励纳入工资总额,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学科研中心负责解释。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洲区保宁门东街130号

邮编:046011

科技中心电话:0355-261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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