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纵向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管理,完善绩效管理办法,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推动学院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是指由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统一组织申报或招标,经过评审下达的科研项目,其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第二条 学院对纵向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合作”的管理体制,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系部等在项目管理、经费使用和监管等方面各负其责、协同合作。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纵向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者,应按照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计划书(任务书)和经费预算的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教学科研中心是学院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全面负责纵向项目的培育、申报、立项、中期检查、验收与结题等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纵向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经费。审计部门负责纵向项目结题验收经费的专项审计工作,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训教学部负责纵向项目所涉国有资产的管理及纵向项目涉及招标与政府采购事项的管理。
第六条 监察室负责组织对纵向项目经费的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规对违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项目主管系部对本系部的科研工作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撑。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八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积极申请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申请的项目内容须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资助范围和要求。
第九条 教学科研中心根据项目主管系部发布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等信息,及时公开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各单位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保证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提升项目的申报质量。
第十条 对于自由申报类纵向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我校教师均可通过教学科研中心进行申报;对于限额申报的纵向项目,严格执行申报条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授权的院内外专家进行评审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填写相应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教学科研中心对非涉密项目立项结果予以公开。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纵向项目一经立项,其相关材料(如项目批文、计划书、任务书等)即具有法律或约束效力。项目组成员和项目合作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内容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纵向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较大变动或因故需延期、中止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由学院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为保证纵向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由学院会同所在系部及课题组成员协商后,提出变更负责人意见,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纵向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将项目转至所在单位,但项目前期已经划拨我校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转走。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应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研成果情况等。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及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为使项目组成员能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科学研究中,学院鼓励项目组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采用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纵向项目经费到账后,教学科研中心根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预算进行分配,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统一管理。项目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院对纵向项目经费的管理经费为5%。学院对国家级、省级纵向项目科研配套费分别为150%、100%,并对项目按实到经费的10%给予奖励,同时对项目参与人员计取相应教科研工作量。学院纵向项目科研配套费只能用于设备的购置,并需形成学院教学固定资产。对没有经费支持的项目,对由省教育厅认定的工科类、文科类项目,学院分别给予2万元、0.5万元的经费支持;对由省教科院认定的工科类、文科类项目,学院分别给予1万元、0.3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纵向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及项目经费预算、决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纵向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经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制。项目负责人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和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经费预算,经学院教学科研中心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执行。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直接费用预算确实需要调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报批,可在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进行调节,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项目执行期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预算。
第二十二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纵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维修等所发生的费用。(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鉴定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图书或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九)租赁费:是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十)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等费用。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3000元;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中级职称及其它参与人员每人每月1500元。(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十二)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十三)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十四)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用于补偿学院为纵向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支出。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间接费用主要包括学院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费用,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人文社科类纵向项目间接费用主要是指学院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依照项目预算和开支范围据实支出,严格按照学院的财务规定进行报销。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助、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纵向项目经费的支出,项目负责人负主体责任。报销程序如下:
1)非人员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学科研中心备案,财务处审核即可报销;
2)校内人员经费: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进行公示,教学科研中心备案,人事处登记并纳入校内绩效统一列支;
3)校外人员经费: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进行公示,教学科研中心备案,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六章 项目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照项目任务要求完成纵向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结题验收。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结题的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所在系部、学院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研究时间,延期一般不能超过2年。
第二十七条 纵向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等),其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项目任务书中另有约定者,按约定执行。纵向项目的研究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公开发表时,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标明项目资助经费来源,凡未标明的成果不得列入结题报告中。
第二十八条 依据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学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院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科研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项目研究成果或谋取私利。需要保密的项目成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执行,其他非涉密成果通过结题或鉴定后应向社会公开,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应用,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 纵向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研、财务、审计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据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项目结余资金不能超过项目直接经费预算的15%。
第三十条 项目结余资金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对结余资金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资金在两年内可继续由项目负责人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则按原渠道退回,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未通过结题验收或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直接由学院收回,且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请使用结余资金。
第三十一条 纵向项目结题验收后,教学科研中心应将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任务书、结题报告等所有相关材料整理后存档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凡是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承担的纵向项目,必须经学院教学科研中心登记认可,在项目规定的执行期内,可作为学院职称任职条件、科研业绩奖励、岗位考核等的有效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无故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又没有及时申请延期、中止或撤销的纵向项目,以及在项目申请、执行、结题过程中违反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除强行终止、撤消该项目,停止使用项目经费外,视情节轻重,学院将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三十四条 学院鼓励教职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所实现的技术成果转让、推广应用收入(税后),项目组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的70%,所获得奖励纳入工资总额,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和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学科研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